关于印发《电子商务学院岗位津贴分配细则(2018年版)》的通知

[来源: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01-11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]

学院各部门:

《电子商务学院岗位津贴分配细则(2018年版)》,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经2018年7月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电子商务学院岗位津贴分配细则(2018年版)

 

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学院

2018年7月2日

电子商务学院岗位津贴分配细则(2018年版)

(经2018年7月2日,学院党政联席审议通过)

根据《校内津贴分配管理办法》(校发〔2018〕42号)和校拨津贴总额及拨款原则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充分体现按劳取酬、优劳优酬、责酬一致的分配原则,特制定本分配细则。

一、岗位分类及发放标准

1.根据学校津贴拨款原则,学院岗位分为两大类:A类岗(含管理、双肩挑、教辅、辅导员),B类岗(专任教师)。

管理、双肩挑、教辅、辅导员、专任教师的划分以学校岗位聘任为准。

2.学院依据学校各岗位津贴拨付标准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,原则上是按学校权重比例整体浮动、向B类岗人员适度倾斜。发放标准在津贴发放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向全院公布。

二、岗位津贴分类及标准

岗位津贴由基础岗位津贴、绩效岗位津贴、科研津贴三部分构成。

(一)基础岗位津贴

基础岗位津贴包括基础津贴(占90%)和考核津贴(占10%)。

1.学院各岗位基础岗位津贴权重比例与学校保持一致。即:处正1.5、处副1.25、科负1.05、干事0.9;教学正高1.5、教学副高1.25、教学中级1.05、教学初级0.9;教辅正高1.35、教辅副高1.1、教辅中级0.92、教辅初级0.8。

2.辅导员津贴标准。根据学校规定,新入职辅导员按管理干事岗位标准核拨,初级辅导员按管理科负岗位标准核拨,中级辅导员按讲师岗位津贴标准核拨,高级辅导员津贴按副教授岗位津贴标准核拨,其中高、中级辅导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,其科研工作量认定标准由学校学生处负责制定并解释。

3.A类岗的基础岗位津贴=学校标准×学院完成教学工作量比例(最高为100%)×学院系数;B类岗的基础岗位津贴=学校标准×学院系数×个人完成教学工作量比例(最高为100%),超出部分按超课时津贴发放。

实际完成教学量比例以学校核定数字为准。

4.A类岗位人员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后,可享受基础津贴;经考核工作无事故且能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,可享受考核津贴。B类岗位人员完成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后,可享受基础津贴;经考核工作无事故且能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,可享受考核津贴。

5.学院所有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前提下,同时要履行以下职责:①积极承担和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、课程建设、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工作;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、师德高尚、教书育人、无违纪无教学事故;③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。对不能履行以上岗位职责,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的,按照情节轻重,扣减相应的基础岗位津贴。具体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。

6.A类岗人员累计请长假(20天以上)期间和B类岗人员无教学任务时无基础岗位津贴。

(二)绩效岗位津贴

绩效岗位津贴由超课时津贴、相关岗位津贴、考试津贴、补助津贴、奖励津贴和其他构成。

1.超课时津贴。

(1)A类岗人员根据学院需要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和B类岗人员超过自己职称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,可享受超课时津贴。

(2)根据学校每节30元的标准,学院按教授35元/节、副教授30元/节、讲师25元/节、助教(教员)20元/节的标准发放。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校拨津贴总额情况适度浮动。

(3)A类岗人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和依据学院实际情况,每周不得超过4个学时的教学任务,超出部分不享受课时津贴。因学院工作需要,承担教学任务超出4个学时部分较多时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酌情解决。

2.相关岗位津贴。

(1)班主任津贴。学院按照每个班每学期500元(每月100元)标准拨付学生科,由分管副院长和学生科根据班主任业绩发放。班主任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校拨津贴总额情况适度浮动。

(2)教研室主任津贴。学院按照学校拨付标准即每人每学期500元(每月100元)标准拨付教务科,由分管副院长和教务科根据教研室主任业绩发放。

(3)党务工作津贴。根据学校“校内岗位聘用之外有学校发文的兼职工作,另享受15%的管理岗位补贴”的规定和实际拨付情况发放。具体由学院党总支核发。

3.考试津贴。为体现向专任教师倾斜的原则,学院适度发放考试津贴。考试津贴由教务科统计。

考试津贴包括命题费、阅卷费、监考费、考务费。命题费,每份试卷为30分。阅卷费,每份试卷为1分。监考费,每堂20分。期末考试期间的考务、巡考每堂10分,利用周末进行的补考的监考每堂30分、考务巡视每堂20分,考务、巡视原则上总共不多于2人。期末考试期间,学院管理人员正常上班,应承担相应考试任务。涉及合班课考试的监考费按合班课系数上浮。命题、考试、阅卷等环节出现重大事故者,停发相关津贴。

根据校拨津贴总额,考试津贴按每分0.5—1.5元浮动计算。

4.补助津贴根据学校规定和拨付情况发放。

(1)在岗博士每人每月200元,一学期按5个月核算。

(2)经学校批准离校进修学习半年以上者,停发学习期间岗位津贴,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。其中攻读博士学位者每月1000元,攻读硕士学位者每月200元;国内访问学者或其他业务进修者每月200元。以上均按10个月计算,由人事处统一发放。

挂职或其他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。

(3)学术带头人、教学名师、教学新秀等补助津贴由科研处、教务处统一发放。

5.奖励津贴。由学院根据校拨津贴总额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临时发放办法,主要用于补发津贴、奖励先进和对相关工作的补助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放。

6.其他

(三)科研津贴

专业技术人员要承担相关科研任务,未完成科研任务者承担相应责任。科研津贴依据学校岗位聘任情况和学校科研津贴发放办法发放。

  1. 相关标准

    (一)基本工作量

    1、教学工作量:教授10课时/周、副教授11课时/周、讲师12课时/周、助教(教员)11课时/周,一学期按18周核算。

    2、科研工作量:教授300分/年、副教授200分/年、讲师100分/年、助教(教员)50分/年 。

    教师实际教学工作量和实际科研工作量按学校教务处、科研外事处核准量计算。

    (二)扣发标准

    1.A类岗人员在正常工作日期间请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丧假按累计10天以内(含10天)每天按20元扣发津贴,累计20天以内(含20天)每天按30元扣发津贴,累计超过20天按天扣发津贴。

    B类岗人员在承担教学任务期间请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丧假按每天按10元扣发津贴,累计超过30天按每天20元扣发津贴。

    2.产假期间无岗位津贴。

    3.经学院同意,非统一外派的与学院专业建设有关的短期学习(统称学习假)(含在职攻读学位学历、业务培训、专业考证等),A类岗人员按每天15元扣发津贴,累计超过20天按天扣发;B类岗人员按每天5元扣发津贴,累计超过30天按每天10元扣发津贴;半年以上按学校文件执行。

    4.学院所有承担教学任务人员请假连续超过15天,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。

    5.无基础岗位津贴时,请假不再扣除津贴,若扣除工资由学校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没有特别规定的请假都统称为事假。请假时间统计不算节假日。

    6.旷工情况和受处分者按照学校文件执行。

    7.缓聘人员在缓聘期内享受低一级岗位津贴,各类岗位最低等级缓聘人员享受该等级岗位70%的岗位津贴。

    8.未涉及部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。

    三、在津贴总量不足的情况下,优先发放基础岗位津贴;在绩效岗位津贴中优先发放相关岗位津贴和补助津贴。

    四、本细则特别规定部分按本细则执行,未规定部分按学校文件执行,具体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。

    五、本细则在征求教职工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。

    六、本细则试行一年,从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  七、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解释。

   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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